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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洁净室设置空气吹淋室的理由是:
1.在一定风速、一定吹淋时间的条件下,空气吹淋室对*人员身上的灰尘有明显效果。
本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吹淋室效果的测定”的科研项目,对于经吹淋 与不经吹淋两种情况的人员散尘量作了大量的测试对比。结果表明,吹淋室的吹淋效果,对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圴为10%~30%,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尘粒圴为15%~35%。
2.吹淋室具有气闸的作用,能防止外部空气进入洁净室,并使洁净室维持正压状态。
3.吹淋室除了有一定净化效果外,它作为人员进入洁净区的一个分界,还具有警示性的心理作用,有利于规范洁净室人员在洁净室内的活动。
4.国内洁净厂房的现状是:在统计的38个洁净厂房中,约80%设有空气吹淋室。
关于吹淋室的使用人数,主要取决于每人吹淋所需时间和上班前人员净化的总时间。参考计算方法:假定洁净室自净时间为30min,换鞋、更衣占去10min,上班人员总吹淋时间为20min。设每人吹淋30s,另加准备时间10s,则一台单人吹淋室可供30人使用。
当班使用人数**过30人时,可将两台或多台单人吹淋室并联布置。
垂直单向流洁净室由于自净能力强,无紊流影响,人员产尘能*被回风带走而不致污染产品,鉴于这种有利条件,也可不设吹淋室而改设气闸室。
吹淋室旁设通道,可使下班人员和卫生清扫或检修人员的进出不必难过吹淋室,起到保护吹淋设备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检修期间设备、工具等进出。
洁净天之骄子(区)是否设置空气吹淋室,各洁净厂房做法不一,但在原理规范中规定:“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因为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以为”所有洁净室均应设置空气吹淋室“。实际上本款规定并不是要求所有洁净室均应设置空气吹淋室,只是要求当需要设置空气吹淋室时,应如何设置。为此,本次修订将本款改为**性条款。
5.洁净区内设置厕所不仅*使洁净室受到污染,还会影响洁净区的压力控制。原规范规定洁净区内不宜设厕所,为了强调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的要求,本次修订将“不宜“改为”不得“,但该款条文仍为**性。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在盥洗室之前,厕所设前室作为缓冲,前室还应放置供人员入厕穿用的套鞋。
人员净化应当循序渐进,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在净化过程中,避免已清洁部分被 脏的部分所污染。根据目前国内洁净厂房常用的人员净化程序,本规范提出了一次更衣(盥洗前存外衣)、一次吹淋的人员净化程序。由于本条*1款只是对洁净厂房中路线的原则性规定,本次修订改为**性条文。
关于人员净化用室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主要参考了有关资料提出的面积指标和部分洁净厂房实际的指标,并进行统计后得出的。人员较多时,面积指标采用下限;人员较少时,面积指标采用上限。
近年来,国内设计、建造的洁净厂房,一般是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或洁净厂房的布局情况按相邻洁净室(区)和洁净度等级确定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还有一些洁净厂房虽然没有对洁净工作服更衣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实验室提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但室内采用空气过滤送风系统,或将洁净室内的净化空气部分地引入更衣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室。为此,本次修订时对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宜相邻洁净区1级~2级和“洁净服洗涤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宜8级“的规定取消,修改为将更衣室与洁净工作服洗涤室对空气净化要求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合并在一条内:”宜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相邻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不再规定具体的”等级“或”等级范围“。
鉴于本条有关物料净化的规定主要涉及影响空气洁净度或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能被污染,且在原规范过程中些行业的洁净厂房设计、建造中执行本条规定难度较大,为些本次修订改为**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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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噪声控制
1.洁净室的噪声一般不算高,但数据差额较大,相差近10dB(A)。国内关于噪声对健康影响的研究表明,80dB(A)的一般工业噪声,对健康的影响不太大,因此,洁净室噪声标准的制订主要考虑噪声的烦恼效应、语音通讯干扰和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国外洁净室噪声标准的研究工作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环境控制要求》209a和1974年修订的209b规定:“洁净室的噪声控制在可能进行一定的通话,满足操作或产品的要求,并使人员保持在舒适和*的范围内”。
在《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四部分,设计、施工和启动》ISO 14644-4--2001标准中规定:“应依据洁净室内人的舒适和*要求及环境(如其他设备)的背景声压级来选择适宜的声压级。洁净室的声压级范围为40~ 65dB(A)”。
从收集的国内外洁净室噪声标准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洁净室的噪声标准一般均严于保护健康的标准。在洁净室的环境下,噪声条件主要在于**正常操作运行,满足需要的谈话联系,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绝大多数标准给出的允许值在65dB( A) ~70dB(A)范围,医疗行业则更低。现行的大多数标准均以A声压级作为评价指标,也有少数标准对各频带声压级提出了限制。少数标准按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分别给出了噪声容许值,而大多数标准对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洁净室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容许值。
根据“洁净厂房噪声评价与标准的研究”所得到的成果,我国59个洁净厂房平均噪声级的分布,电子工业216个洁净室的噪声分布状况和不同声级下各种效应的主观评价指标:
若以65dB(A)作为洁净室噪声允许值标准,工人感到高烦恼的百分率30%,对集中精神感到有较高影响的百分率不到10%,而对工作速度、动作准确性的影响则可忽略,从主观评价调查看,语言通讯干扰可以属于轻微的等级。如按这一限值来衡量现有洁净室的噪声,则有75%**过标准,就电子工业而言,也有47%的洁净室**过标准。
近年来,我国的洁净室环境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对噪声的控制技术还相对滞后,从1996-1997年对国内部分行业的部分洁净室进行调研结果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洁净室噪声在65dB(A)以上,就电子工业而言,还有约35%的洁净室**过标准。
若以70dB(A)为噪声允许值标准,工人感到高烦恼的百分率将达到39%,对于集中精神感到有较高影响的百分率为12.4%,对工作速度和动作准确性影响仍不显著,对语言通讯的干扰则属于较高的等级。如按70dB(A)限值来衡量现有洁净厂房的噪声,则多数可以满足标准。
目前国内的相当一部分洁净室的隔墙使用的是进口或国产的金属壁板,由于壁板的隔声量存在着某些薄弱环节而造成隔声不理想,且室内的噪声仍过高。如上海某公司使用的是进口壁板,其室内噪声平均值达69dB(A);上海某公司使用的也是进口壁板光刻间,测得其室内平均噪声值为70 dB(A),其他一些洁净室的生产环境的噪声也偏高,也就是说,从噪声的效应来看,标准65 dB(A)为好。
对国内几个行业不同气流流型洁净室的静态和动态噪声所进行的分析表明,不同气流流型的静态噪声有较大差异。非单向流洁净室的静态噪声实测值在41dB(A)~64dB(A)范围内,平均为54dB(A);单向流、混合流洁净室的静态噪声实测值在51dB(A)~75dB(A)范围内,平均为65dB(A)。非单向流洁净室比单向流洁净室的静态噪声平均值约低11dB(A)。
由于噪声控制要求是确保人员健康的重要条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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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地面
1.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建筑底层的地面应设置防潮层。
1.2当旧地面为涂料、树脂和PVC板时,应将原地面材料铲除,清理、打磨干净,再抹找平层,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
1.3地面必须采用耐腐蚀、耐磨和抗静电材料。
1.4地面应平整。
2.现浇水磨石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基层混凝土层应加厚,宜加大分格尺寸,分格嵌缝条应采用不产尘、防静电和对生产工艺无危害的材料。
2.2水磨石地面浇注的环境温度不应10℃。
2.3水磨石地面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得42.5级,所用石子直径应为10mm~15mm;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4地面与踢脚应连为一体。
2.5地面磨光不应少于5遍,磨光后应使用草酸清洗干净,晾千后应用不易挥发的防静电的护面材料抛光,或用防静电的透明涂料罩光。
3.粘贴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粘贴塑料板材或卷材地面之前,应采用含水率测试仪(CCM仪)对基础地面进行现场测试。基础地面含水率应4%,当含水率在4%~7%之间时,应使用双组分胶粘贴地面材料。含水率不得**过7%。对含水率**过7%的基础地面,必须采取干燥措施,重测合格方可施工地面。旧有地面如有空鼓、脱皮、起砂、裂痕等应按要求处理,如为光滑地面,必须先打磨成粗糙面。
3.2水泥类地面基底表面应平整、坚硬、干燥、密实,不得有起砂、起皱、麻面、裂缝等缺陷。
3.3塑料板材或卷材地面铺贴前应预先按规格大小、厚薄分类。在粘贴板材或卷材时,板材或卷材与地面之间应满涂胶粘剂,不得漏涂。
3.4应在粘贴地面材料4h后再做接缝焊接处理。
3.5施工环境温度不应 10℃,相对湿度不得大于 80%。
4.涂布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1涂布地面的基底表面必须清洗、脱脂干净,并应符合本规范*4.2.3条*1款的规定。
4.2水泥砂浆基底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得42.5级,基底表面应干燥。
4.3每次配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并作记录。
4.4每间房间的涂布地面宜一次完成。
4.5施工环境温度不宜20℃, 相对湿度应85%。
5.架空地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架空地板及其支撑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复核荷载检验报告,检查土建装饰面层的质量,复核标高、外形尺寸、开孔率与孔径。
5.2架空地板下的静压箱,四壁表面不应产尘、开裂,并应符合防潮、防霉的要求。
5.3架空地板施工前应设好基准点和基准边,由地面中间向两边延伸,整体误差应留在建筑周边调整。
5.4架空地板上不应设置设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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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2.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洁净室的生产 层及可通行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数不应少于2只,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4.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140的有关规定。
5.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