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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车间布置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收集有关的基础设计资料、确定车间的防火等级,根据规范要求确定相应的洁净等级;确定生产、生产及行政生活等区域的布局;确定工艺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布置图;确认及物流通道,安排管道及电器仪表管线等。具体设计内容和程序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物料衡算、能量衡算、设备设计与选型、设备平立面布置设计、工艺管路平立面布置设计、非工艺项目条件的提出、工艺部分设计概算、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的编制等。
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深化,任务是确定设备管口、操作台、支架及仪表等的空间位置,确定设备的安装方案,确定与设备安装有关的建筑和结构尺寸,确定管道及电器仪表管线的走向等;在施工图设计中,一般先由工艺人员绘出施工阶段车间设备的平面及立面布置图,然后提交安装人员完成设备安装图的设计。
在进行制剂车间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本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设施在总平面图上的位置,力求联系方便、短捷;合理利用车间的建筑面积和土地;、物流通道应分别立设置,尽可能避免交叉往返;满足生产工艺及建筑、安装和检修要求;要考虑车间发展的可能性,留有发展空间;车间内应采取劳动保护、*卫生及防腐蚀措施。制剂车间设计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在设计中以工艺为主导,在大量的非工艺如土建、设备、安装、电力照明、采暖通风、自控仪表、环保等的密切配合下,由工艺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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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洁净室空调系统中,可采用带有传热翅片时冷热盘管、管状电加热等方式对空气实现加热与冷却,将空气处理至洁净室所要求的温度;合理选用空气处理的冷热媒,对空气加热/冷却处理的冷热媒通常采用:冷热水、饱和蒸汽、乙二醇、电、各种制冷剂等,在确定冷热媒时,应根据对空气加热/冷却处理的要求、卫生要求、建厂条件、经济成本分析作出选择;在寒冷地区,在新风量较大的情况下,应考虑对新风进行预加热,以防止下游的盘管冻结;合理采用能量回收装置,包括对非生产区的热回收;为带有再循环的单向流罩提供一定的冷却空气,以避免因风机热量而造成罩内空气的局部过热情况,单向流罩内的温度不应大于室内设计温度2℃,在B级背景下的A级区域内,这一温度不应**24℃。
洁净室的温度与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要求相适应,应**药品的生产环境和操作人员的舒适感,生产无要求时,洁净室的温度范围可控制在 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5%。考虑到无菌操作核心区对微生物污染的严格控制,对该区域的操作人员的服装穿着有要求,故洁净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可按如下数值设计:A 级和 B 级洁净区:温度 20-24℃,相对湿度 45-60%;C 级和 D 级洁净区:温度 18-26℃,相对湿度 45-65%。当工艺和产品有要求时,应按这些要求确定温度和相对湿度。
对生物原料的处理区而言,保持洁净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通常只是为了使操作人员感到舒适,大多数产品的加工在C或D级区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操作方式;如生产设备不采用夹套进行温度控制时,此时如能洁净室的温度和湿度对产品质量或工艺有影响,则应将 HVAC 系统参数视为关键参数。对固体制剂设施而言,虽然空气与产品直接接触,但通常情况下,温度并不对产品质量起到关键作用;设定值通常基于穿着隔离衣的操作人员的舒适感,许多粉剂产品具有吸湿性,要求湿度低于一般为确保操作人员舒适感而提供的湿度;产品或工艺可能需要严格的洁净室环境条件,以满足生产或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根据规范要求,成品或原料的储存条件要得到控制和监测;一般情况下,鉴于成品或原料的贴标要求,空间的温度和湿度应受到监测和控制,对封闭和密封的容器而言,湿度要求通常并不严格。
湿度控制:通常可采用冷却盘管、去湿机、加湿器等进行空气的湿度处理,空气中的湿度取决于通过冷却盘管低温水的温度、剂冷制的蒸发温度以及去湿机、加湿机的能力决定;对于低湿度洁净室(例如粉剂生产),应考虑应用去湿机和后冷却器,由于较高的投资和运行费,通常在需要温度低于 5℃时才使用;如果室外的潮湿空气可以直接渗漏至工艺房间,而冷却盘管已不能足以达到洁净室的湿度要求,则也可能需要使用除湿器。对房间增加压力并加强管道密封,可以减少室外湿空气的渗漏量;当洁净室有相对湿度要求时,夏季的室外空气应先经过冷却器冷却后再经再加热器作等湿加热,用以调节相对湿度;为了防止吸收水分,的粉剂产品可能要求相对湿度低于 40%。需注意当相对湿度过低(低于20-30%),则操作人员咽喉和眼睛会感觉不适;如需要控制室内静电,则应在寒冷或干燥气候条件下考虑增湿;加湿器的位置通常设在 AHU 中末端过滤器之后或在冷却盘管之前,当将加湿器设在风机之前时,设计应确保水滴不会溅落到风机,以免导致风机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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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和认证
1. 通则
1.1洁净室或洁净区应监测或定期进行性能测试,以认证刻洁净室或洁净区始终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2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认证工作应由检测认证单位承担,并提交。
1.3测试和认证工作之前,系统应达到稳定运行。测试和监测仪表应在标定证书有效使用期内。
2.通则
2.1洁净室或洁净区应进行下列三项测试:
1.空气洁净度测试。生物洁净室应进行浮游菌、沉降菌测试。
2.静压差测试。
3.风速或风量测试。
2.2洁净室或洁净区的三项测试应符合规定。
2.3当洁净室或洁净区已对粒子深度、风速或风量、静压差执行连续监测,并且其测试值均符合本规范要求,则认证的测试时间间隔或延长。具体间隔时间可与认证单位洽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洁净度等级认证可进行静态或动态检测,应洽商确定。
2.风量测定采用风速计在风口或风管测定。
3.洁净室主要测试方法
3.1风量或风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向流洁净室,采用室截面平均风速和截面乘积的方法确定送风量,测点位于过滤器出风面约150mm~300mm,垂直气流处的截面作为采样截面,截面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6m,测点数不应少于4点,所有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
2.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采用风口或风管法确定送风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43规定的方法执行。
3.2静压差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压差的测定应在洁净室(区)风速、风量和送风均匀性检测合格后进行,并应在所有的门关闭时检测。
2.仪器宜采用各种微差压力计,仪表灵敏度应小于1.0Pa。
3.3已安装过滤器检漏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漏方法有光度计法和粒子计数器法。
2.在过滤器上风侧应引入测试用气溶胶,在过滤器下风侧用光度计或粒子计数器的等动力采样头放在距离被检过滤器表面2cm~3cm处,以5mm/s~15mm/s的扫描速度移动,并应注意安装交接处的扫描。
3.4密闭性测试应用于确认有无污染的空气从相邻洁净室(区)。一般适用于1级到5级的洁净室(区)进行测试。采用光度计法和粒子计数器法进行测试。
3.5洁净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采样量大于1L/min的光学粒子计数器,在仪器选用时应考虑粒径鉴别能力、粒子浓度适用范围和计数效率,仪器应有有效的标定合格证书。
2.少采样点数应按下式计算:NL=A0.5
式中: NL为少采样点;
A为洁净室或被控洁净区的面积(m2)。
3.采样点应均匀分布于洁净室或洁净区的整个面积内,并位于工作活动的高度,活动高度宜距地面0.8m;每个采样点的小采样时间为1min。
4.每一采样点的每次采样量应至少为2L,采样量应按下式计算:VS=20/Cn.m×1000,式中:VS为每个采样点的每次采样量,以L表示;当VS很大时,可使用顺序采样法。Cn.m为被测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被测粒径的限值(pc/m3)。20为在规定被测粒径粒子的空气洁净度等级限值时,可测到的粒子颗数(pc)。
5.当洁净室或洁净区仅有一个采样点时,则在刻点应至少采样3次。
3.6对**出等级范围粒子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产品生产工艺有要求时,可按等级粒很范围之外的粒子深度规定空气洁净度的水平。此类粒子的允许深度和检测方法应由客户与建造商协商确定。
2.当需评价小于0.1μm的粒子造成的污染危险时,应采用符合这类粒子具体特性的采样方法和装置;可立应用U描述符说明**微粒子深度,也可将它作为悬浮粒子空气洁净等级的补充说明 。
U描述符用:“U(х,у)”表示,其中х为**微粒子的允许浓度(pc/m3),у为以微米计的粒径。
例如:粒径范围等于或大于0.01μm的允许**微粒子的浓度为140000个/m3,应表示为“U(140000,0.01μm)”。
3.当需评价大于5μm的粒子造成的污染危险时,应采用符合这类粒子具体特性的采样装置和方法。可立应用M描述符说明大于5μm的粒子浓度,也可将它作为悬浮粒子空气洁净度等 级的补充说明。
M描述符用“M(a,b);c”表示,其中a为大粒子的允许浓度(pc/m3),b为与规定的大粒子测量方法相应的当量直径(μm),c为规定的测量方法。
例如:采用显微镜对多级撞击采样器采集的粒子进行检测,测量得到10μm~20μm粒径范围的悬浮粒子深度为1000个/ m3,则用M描述符表示为“M(1000;10μm~20μm);多级撞击采样器以显微镜测定粒径并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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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监测
1.按照双方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空气中悬浮粒子浓度和其他参数的监测。
2.双方协议书中应明确测量空气悬浮粒子深度少采样点、每次少的空气采样量、采样时间、每个采样点的测量次数、测量时间间隔、被计数粒子的粒径,以及粒子数的限值。
3.当监测结果**过规定的限值时,则应认定设施不符合要求,应进行修正;修正后应再进行认证检测。当监测结果在规定限值内,可继续监测。
洁净厂房认证
1.按双方协议书的规定及*A.2节的要求,按*A.3节的方法进行测试,当测试结果在规定的限值之内时,可认定该洁净室不符合要求,应进行改进,在完成改进工作之后,应进行再认证。
2.记录数据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在空气洁净度测试中,当测点在1点~10点时,应计算平均中值、标准偏差、标准误差和由全部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导出95%置信上限值。
2.2当采样点**过10点时,应计算算术平均值,并按算术平均值进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评价。
3.每次性能测试或再认证测试应做记录,并应提交性能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3.1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
3.2测试日期和测试者签名。
3.3执行标准的编号及标准出版日期。
3.4被测试的洁净室或洁净区的地址、采样点的特定编号及坐标图。
3.5被测洁净室或洁净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被 测粒径、被 测洁净室所处的状态、气流流型和静压差。
3.6测量用的仪器编号和标定证书,测试方法细则及测试中的情况。
3.7测试结果包括在全部采样点坐标图上所测的粒子浓度或沉降菌、浮游菌的菌落数。
3.8对异常测试值进行说明及数据处理。
3.9.上次的测试日期。
3.10设施的测试文件可作为下次监测计划的依据。
4.测试机构应提交洁净室检验证书、再检验证书。
